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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遺囑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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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09-12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定有明文。李O豪之遺產包括八十一筆財產及繼承自王O蘭之系爭遺產,而李O豪所立系爭遺囑已指定李O嘉等二人就其遺產之應繼分為零,又李O豪係於98年1月24日死亡,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且系爭遺囑記載:「本遺囑旅遊回來亦永遠有效」等語。果爾,系爭遺囑係於李O豪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該遺囑所為應繼分之指定,似應就李O豪死亡時所遺全部遺產而為。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李O豪係於88年4月2日書立系爭遺囑,即認該應繼分之指定不及其嗣後繼承自王 O蘭之遺產,不無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