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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想像競合犯與接續犯之意涵及區辨與犯罪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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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09-12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要旨
惟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而言。又刑事法上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其各個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割,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評價之謂。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所為事實一㈡、㈢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相隔逾1個月,不僅無實行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之情事,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彼此在時間、空間 方面亦顯可區隔,而分別具有可資個別獨立評價之情形。此 與上訴人是否因誤以為「楊O輝」未寄出事實一㈡所示之物,始有事實一㈢所示犯行無涉。原判決因認上訴人所為該二次犯行,應分論併罰,於法並無違誤,亦無證據調查未盡及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