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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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2012-12-20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甲說(否定說):
  一、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訟事
      件法,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自不得聲請
      訴訟救助。
  二、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就費用之徵收採取不同之計算標準,
      民事訴訟原則上以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比例徵收裁判費
      ,而非訟事件法原則上僅徵收象徵性之費用,立法者業已考量
      兩者在程序及性質上之差異而為不同規定之旨趣。現行非訟事
      件所徵收之費用,係立法者參酌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斟酌消
      費者物價指數及國民平均所得所為規定,徵收之費用甚為微少
      ,應不致構成人民訴訟權之障礙。
乙說(肯定說):
  一、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
      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
      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
      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以下有關
      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
      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民事紛
      爭事件之類型,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訟法理
      加以裁判,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亦
      有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法理,而於
      非訟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便利人民使
      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
      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
      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
決    議: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