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違約金債權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定期反覆發生者之時效 | ||
---|---|---|---|
日期 | 2019-10-26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違約金債權,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 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查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違約金:每日每萬元違約金15元整至清償日」,為兩造所不爭,則原審認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 年,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