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違約金債權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定期反覆發生者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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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違約金債權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定期反覆發生者之時效
日期2019-10-2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違約金債權,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 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查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違約金:每日每萬元違約金15元整至清償日」,為兩造所不爭,則原審認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 年,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