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醫院與中央健保署間有無代位權行使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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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醫院與中央健保署間有無代位權行使之餘地?
日期2019-10-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242條之代位權,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之目的,由債權人以自己之名義,代行債務人權利之權利。是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須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且須基於私法上之債權,始得行使之;且前述代位權之行使,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亦即債務人已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否則即無行使代位權之可言。
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署依健保法所締結之醫事服務合約,依健保法第1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解釋,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該合約對健保署所取得之債權,即非屬基於私法上之債權,自無行使民法第242條代位權之可言。本件被上訴人對健保署有何私法上之債權?健保署有無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情形?均有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