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土地所有人同意他人使用土地興建房屋與拆屋還地訴訟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土地所有人同意他人使用土地興建房屋與拆屋還地訴訟
日期2019-10-2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於具體個案,雖非不得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駁回其請求。惟所謂誠信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所謂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係在限制權利人行使權利,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受此限制。查系爭59、62建號建物之起造人分別為訴外人黃0明、許0,並經當時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黃0禎同意而建造;嗣陳0珍、蘇0慈於系爭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中,陳0慧則於被上訴人因拍賣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始因買賣分別取得系爭土地上之系爭59、62建號建物所有權,為原審合法認定事實。依上開說明,原審謂黃0禎同意系爭土地上興建建物,屬債之關係,不得拘束被上訴人,且上訴人分別取得系爭59、62建號建物時,或明知系爭土地已處於強制執行中,或明知系爭土地已為被上訴人所有而所購建物無 權占有,已無保護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權利之必要,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訴請拆屋還地,並無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尚無不合。上訴論旨仍謂被上訴人應受黃0禎出具土地同意書之拘束,其取得之系爭建物係經合法登記在案等語,並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