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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損害賠償事件執行職務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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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9-03-22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所謂執行職務,凡在外觀上足認為機關之職務行為,及在社會觀念上,與職務行為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均屬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係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而設(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參照),不但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同法第222條規定參照),自亦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投資或營利業務。而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所屬員工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係為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之工具。該團體保險對公司(企業主)而言,可以提升企業主形象、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吸引留住優秀員工、改善勞資雙方關係、降低保費、提高保障及合法節稅,應屬公司之業務行為。時任金O公司董事長之杜0秀係因時任金0公司監察人之杜0庭告知個人投保保險商品需以公司名義為之,方提供公司登記證影本、系爭印章並交付金和公司帳戶存摺,杜0庭將公司登記證、系爭印章交由陳0慧於系爭要保書以金和公司為要保人,偽以周0如等人為金0公司員工,向保誠公司投保團體人壽保險,以系爭保單向保0公司質借,借款所得匯入金和公司帳戶,杜0庭以系爭印章自金0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對外投資,保0公司將系爭保單繳費收據、保單借款通知單、借款催繳通知書、保費催告通知單、續期保費繳費通知單等文件,寄送至金0公司營業所,上開催告通知單外清楚載明:「續期保險費重要通知」、「請立即拆閱」等文字,杜0秀收受後均交杜0庭處理等情,均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杜0秀明知杜0庭以金0公司名義投保,方提供上述登記證、印章及公司存摺供杜0庭使用,且收受寄送至公司之上開通知單後交杜0庭處理,外觀上是否仍不足為係公司負責人之行為且在社會觀念上與其負責人職務行為無適當牽連關係?非無進一步推求之餘地,原審未遑詳究,逕認杜0秀、金0公司無庸負民法第28條規定之責任,尚嫌速斷。
其次,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訂有明文。原審係依保誠公司提出之佣獎金明細資料及業務津貼表,認定保0公司因系爭保單給與陳0慧之系爭佣金數額,惟上開佣獎金明細資料及業務津貼表均係保0公司自行製作,杜0庭否認該私文書為真正,並聲請訊問要保書上所載業務員說明交付陳0慧佣獎金之具體數額等項,及命保0公司提出支付系爭佣金之扣繳憑單、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與稅務申報書工作底稿,核係其重要防禦方法,原審恝置不論,亦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保0公司因系爭保單給付陳0慧之佣金、獎金若干?尚有未明,攸關其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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