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利益衝突時個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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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利益衝突時個案如何處理
日期2018-07-2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利益,民法第833條之1乃明定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於逾二十年後,得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情形等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是法院酌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係以形成之訴變更當事人物權內容,縱建物尚得使用或尚有債權契約存在,亦非不得酌定存續期間。系爭四地上權係為建築居住目的而於三十九、四十年間設定,未定期限,其上建物於地上權設定之前建造,嗣復修建,或有裂縫或滲水,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該等建物經修建後雖非不堪使用但確已老舊,且依現代建築技術,亦可長久維持建物不易因毀損致不堪使用,然此地上權存在土地之負擔,將難以發揮經濟效用及兼顧土地所有人利益。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地上各建物縱未達於立即終止地上權之情況,亦得依鑑定結果認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語,是否全然無足採,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遽以上開建物無瞬間倒塌之裂損,地上權成立目的及其基礎原因關係仍存,駁回上訴人就系爭四地上權定存續期間之請求,已有可議。
    次按土地所有人於因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情形而交付土地予承租人、地上權人後,苟為第三人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非不得逕本於物上請求權向該無權占有人請求交還。查一八之一七至一九地號土地為上訴人所有,廖0花之凌雲路三○號房屋占用一八之一七、一八之一八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編號一八之一七B 及一八之一八部分、陳0香之凌雲路四號、陳0旺之凌雲路二號房屋分別占用一八之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一八之一九C 、一八之一九(2)部分,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承租一八之一七、一八之一八地號土地之五股區公所已陳稱並未同意廖0花占用,而承租一八之一九地號土地就該土地有地上權之陳0英等十人是否同意陳0香、陳0旺占用該土地上開部分,則未據原審調查審認,倘陳0英等十人亦未同意是項占用,廖0花等三人占用該等土地,對上訴人而言,似無任何權源。果爾,上訴人是否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逕為訴請廖渠等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五股區公所、陳0英等十人無意對廖0花等三人主張無權占有,或要求上訴人依租賃契約排除渠等占有,而駁回上訴人請求該等三人拆屋還地、及請求廖0花、陳0旺返還各該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請求陳0香給付一萬二千六百元及按月二百十元之訴或追加之訴,並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