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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消極確認之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既判力與攻擊防禦方法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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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8-07-28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要旨
原審審理結果,以: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當事人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本件訴訟與前案訴訟所確認之僱傭關係同一,前案訴訟第二審法院於同年五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詢及上訴人關於系爭解僱行為是否訴之追加乙節,其表示此非訴之追加,請求不處理該部分等語,惟該解僱行為屬在該言詞辯論期日前之關於系爭僱傭關係存在否之攻擊方法,為前案訴訟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上訴人不得再為相反主張,不因其曾為上開保留之表示而有不同。又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主張兩造間系爭僱傭關係自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不存在,所依據之系爭解僱行為為既判力效力所及,上訴人復未證明自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有何新事實發生,足以變更、消滅前案訴訟所認定系爭僱傭關係存在之法律關係,自不得為與前案訴訟確定判決既判力相反之認定。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僱傭關係及債權不存在,不應准許等詞,為心證之所由得。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按為消極確認之訴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有既判力。凡該事件之原告,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以意思表示終止該法律關係而欲生形成之法律效果者,均係該事件之攻擊方法,為該確定終局判決既判力所遮斷,不得就之另訴請求。查上訴人所提起之前案訴訟,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因其終止而自一○○年八月三十日起不存在;又前案訴訟第二審係於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等情,有前案訴訟歷審判決可稽。則上訴人再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以其於前案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行使終止權而消滅之兩造間僱傭關係,為訴訟標的,依上說明,自有違前案訴訟之判決既判力。原審本此意旨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