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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勞工因輪值夜班固定支領之夜點費,是否屬勞基法所稱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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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8-04-21 | 類別 | 勞工法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54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上訴人工作型態採三班制,受僱之被上訴人凡輪值小夜班者,固定支領夜點費新台幣(下同)250元、大夜班者固定支領夜點費400元(下合稱系爭夜點費),非屬提供勞工購買值夜餐點之費用,實係因輪值大、小夜班之工作時段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故就於夜間從事與白天相同工作內容之勞工,給與較佳之工資待遇,且已成為常態性制度,與一般公司行號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間,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系爭夜點費乃勞工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謂之工資,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雇主給付勞工夜點費之性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屬事實認定問題,上訴人據此提起上訴,亦不應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