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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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
日期2012-12-0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47號刑事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前條第二款情形(即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係指案件業已繫屬,尚未為裁判之宣告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情形而言。若案件已為裁判之宣告,則該案件已無應為之行為,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