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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互負債務之雙方當事人以合意消滅契約關係並為準據法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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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12-3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民事判決要旨
又互負債務之雙方當事人,合意以消滅債務為內容所訂立之契約,既係雙方合意決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其準據法自得由雙方於消滅債務之契約中約定,不必與處於被動抵銷之原債權之成立適用同一準據法。兩造於系爭股權轉讓契約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為系爭四十萬六百三十三點四一元債務之扣抵,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原審以被上訴人所為債務消滅之抗辯,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於法即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