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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事訴訟法第5條所稱「被告所在地」之意涵與管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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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12-24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告所在地」,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地而言,且以起訴時為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或出於強制皆所不問。本件上訴人經警員依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新北市○○區○○路○○○號前拘提到案,同日解送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法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等情,有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自有第一審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