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合建契約與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債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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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合建契約與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債之效力
日期2017-12-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合建契約與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均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土地買受人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建物所有人間之債權關係。於具體個案,法院雖得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倘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時,非不得駁回其拆屋還地之請求。惟該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究與土地所有人間並未存有任何法律關係,其因而獲有利益造成土地所有人無法使用土地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仍得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利得。查被上訴人所有系爭二○、二二號房屋坐落之系爭土地,原為鄒○宏提供與金忠公司興建房屋,被上訴人雖直接或輾轉向金○公司購得上開房屋,惟並未購得系爭土地,上訴人係自鄒○宏之繼承人處受讓系爭土地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就渠等所有之房屋使用系爭土地,似與上訴人間並未成立任何法律關係。則上訴人主張渠等無權占有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似非全然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