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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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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10-16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要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係以違反法院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為本罪之構成要件。倘該通常保護令未就此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間另有諭知,是否已有違反,即應視相對人於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已否完成該「加害人處遇計畫」為斷。
又依同法第15條第2、55條第2項等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購﹞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則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因此「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期間、內容即有變動可能,於該期間屆滿前,無從預加害人認未於期間內完成該處遇計畫。從而,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否完成,自應以處遇期間屆滿為其判斷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