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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司負責人未依公司內控規範逾越權限仍構成偽造文書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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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7-15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刑事判決要旨
李○弘於刻製亞○公司章時,雖為該公司負責人,依該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為最後核決權限之人,然其核決權限之行使,受該辦法之拘束,無權擅自刻製公司章而自行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使用;其不依公司內控規範,私自刻製、保管、使用公司章及據以私設公司名義之銀行帳戶,不依內控、內稽流程使用,使不受監督、管理;均屬逾越權限之無權行為,與冒用無異,仍應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