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交付賄賂罪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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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交付賄賂罪之闡釋
日期2012-07-2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相對應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收受賄賂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參政權中之投票權得以純正行使,就其犯罪結構之屬性,屬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係以投票行賄與受賄雙方主體間,主觀上對於「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客觀上則透過賄賂之標的移轉,作為銜接行賄與收賄對價關係之橋樑,而成就相對立之主體間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此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即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相對人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