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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上訴之合法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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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7-11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住居在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一○四年九月二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月三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