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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約金之定性與請求權時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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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4-1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違約金之約定,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並非基於同一基本債權而定期反覆發生之請求權,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至本件第一借款約定「按每萬元每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則為違約金計算之約定,其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乃原審認此違約金約定,為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時效期間,所持見解自有未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