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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立法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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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4-09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之不同,異其處罰之輕重。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依個案具體情形,分別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違反意願性交罪或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違反意願猥褻罪處罰;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有無助狀態者,縱未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亦難謂對被害人之性意思自由無所妨害,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仍予處罰。以上二者,以是否已達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為區分。另按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