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所稱「接續犯」之意涵與認定、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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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所稱「接續犯」之意涵與認定、一事不再理原則
日期2017-04-0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要旨
    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足當之;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不同之犯意,逐次實行,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本件原判決業已於理由內敘明,上訴人於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民國一00年四月至同年六月二十三日間,及事實欄二所載之一00年七月四日至同年月七日間,分別在上開土地上反覆從事修築農路等行為,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該時段內之行為,其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固應分別論以包括一罪;但上訴人上揭二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致水土流失之犯行,因時間、地點均有差異,堪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所為說明與論斷,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指同一案件曾經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者而言。故此項原則,必須限於同一訴訟標的,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時,始能適用。而此所稱之同一案件犯罪事實,固包括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事實,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惟倘犯罪事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係另起犯意為之時,即非前案之判決效力所能拘束,而屬實質競合,應分論並罰,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