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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以神靈命運之說詞使被害人相信而同意發生性交是否成立妨害性自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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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4-09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成立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指所列舉之強暴等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言,雖不以類似於強暴等使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惟仍須在客觀上顯然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具有壓抑或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作用者始足當之。加害人以神靈命運之說詞,使被害人相信而同意發生性交行為,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仍應視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是否因此被壓抑、妨害至不能自由選擇而定,如加害人尚得自由決定不與加害人性交者,即難謂為違反其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