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對人指認之證據評價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對人指認之證據評價
日期2017-04-0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實務上之對人指認,乃犯罪後,經由被害人、共犯或目擊之第三人,指證並確認犯罪嫌疑人之證據方法。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程序之規定,如何由證人正確指認犯罪嫌疑人,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法務部及司法警察主管機關對於指認程序所訂頒之相關要領規範,旨在促使辦案人員注意,並非屬法律位階之「法定程序」之一環,尚不得僅因指認之程序與相關要領規範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至證人於司法警察機關之指認,其性質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仍有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適用,則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