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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醫療訴訟之告知義務違反與損害賠償結果間因果關係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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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4-03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又一般人如知自己罹病,依經驗法則,應會就醫診治。金○醫師於黃○居一○一年一月九日、十三日回診時,應負告知系爭檢查報告之義務,其未為告知,違反系爭醫療契約之作為義務,致黃○居之肺結核病況持續存在並日益惡化,金○醫師就黃○居身體及健康受損,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醫審會亦認定:術前 之胸部X光檢查報告於一○一年一月四日產出後,醫院應有建立一套制度,由相關單位之相關人員負責,將胸部X光之病灶等通知外科醫師或病人,始盡照顧病人之責任;對於非正常性之肺部浸潤性病灶,臨床醫師應有一定之警覺性,且應囑咐病人至胸腔科追蹤或施行痰液培養及追蹤肺部X光檢查,以釐清其原因,此部分金○醫師尚有未告知異常結果之義務;黃○居於一月九日、十三日回診時,醫師僅檢視手術傷口,並未對先前肺部X光異常處,追蹤其正式報告,此似與醫療常規稍有未合;黃○居之死因為肺結核引發合併症之結果;黃○居轉至高雄榮總治療,病情逐 漸穩定,轉至胸腔病院後,病情再度惡化,與病人對治療藥物之反應及咳痰能力不佳,易導致肺炎加重,及本身糖尿病史、免疫力好壞,亦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病人於手術後二個月(誤載為三個月)期間,久咳不止,體重減輕,依病歷紀錄,病人均未再就此症狀至醫院檢查,一再錯失治療機會,此亦是與病人死亡相關等語。證人張○耀醫師復證述:早期發現肺結核,如果醫師開的處方是對的,病人的遵從性也高,則治癒率可達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等語。似此情形,能否謂黃福居於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因肺結核引發合併症死亡,與金○醫師違反告知系爭檢查報告義務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滋疑問。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謂黃○居之死亡與金○醫師之違反告知義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