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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確認利益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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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4-03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查上訴人抗辯系爭決議內容從未執行,高○社區已於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另行召開一○三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改住戶規約、追認高○社區管理委員會涉訟補助辦法及改選管理委員會委員等語。倘非虛妄,兩造間爭執系爭決議是否不成立之法律關係,是否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攸關本件有無確認利益。原審就此未詳為究明,遽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無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