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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法第824條第3項金錢補償之標準-共有物分割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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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11-2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要旨
又按法院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固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所明定。惟所謂金錢補償,究應依原物市場交易之價格予以補償抑僅依公告現值為準即符公允,自應由法院斟酌一切情形比較衡量後予以酌定。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主張系爭遺產關於附表一(一)不動產部分,採原物分割,而以公告價值補貼並不公平云云,則上述不動產以原物為分配,如共有人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時,究竟依原物市場交易價格抑公告現值計價補貼,始符公允?自有再進一步調查研酌之必要。原審未遑查明附表一(一)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是否與市價相當?即遽按公告現值計算補償之金額,亦嫌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