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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 抵銷之既判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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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11-2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1657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查原判決主文雖諭知駁回永○泉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上訴,然原判決理由項下准周○玲主張抵銷之六百十二萬二千三百九十八元本息部分,既有可議,而亟待事實審調查審認,自有將此部分廢棄發回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