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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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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7-19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命其連帶給付一百八十萬元本息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惟經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即無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適用,其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之連帶債務人陳○龍,即毋庸將之併列為上訴人,附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