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契約之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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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契約之聯立
日期2016-07-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所謂契約之聯立,只須數內容不同之契約具有相互依存之結合關係,即足成立,至於當事人是否係以同一締約行為結合各個契約,則非所論。查系爭營運契約約定由上訴人負責系爭建物之營運管理,系爭租賃契約則約定由上訴人租用系爭建物,各該契約之存續期間亦相同;被上訴人於原審自陳:「本件當時是一起談的,因上訴人答應要承租,所以我們就簽營運合約,如果上訴人沒有承租系爭建物,我們不會單獨談營運合約」;被上訴人九十九年十月四日北市捷聯字第○○號覆函亦謂:「…四另因本基地聯合開發大樓貴公司採統一經營方式營運,系爭租賃契約為系爭營運契約執行依據之所在,如因系爭租賃契約終止,則系爭營運契約失所附麗…」;似見兩造係合意由上訴人以租用系爭建物方式,作為系爭營運契約之營運管理模式。果爾,系爭租賃契約與系爭營運契約雖簽訂之日期各異,惟各個契約之成立、存在及效力是否並無一定之依存關係,尚非無疑。究竟系爭租賃契約與系爭營運契約是否係相互結合之聯立契約性質?有待釐清,此與上訴人得否一併終止系爭營運契約?有無違約情事?應否繳罰違約金?所關至切。原審未詳為勾稽,遽謂系爭二契約並無聯立契約之關係,稍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