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名譽權侵害與請求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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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名譽權侵害與請求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
日期2016-07-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名譽權被侵害之人對於加害人,如金錢(慰藉金)之賠償不足以保護其權益者,為維護其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並實現人性之尊嚴,固得請求法院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至如何之處分始為適當,法院於斟酌兩造當事人身分、地位職業及被害程度後,倘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登道歉啟事,其道歉內容須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所必要及合理限制加害人不表意之自白者,始足當之。本件系爭報導通篇文義有被上訴人善用權勢獲取私利之負面印象,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乃原審確定之事實;如果無訛,則原審以系爭報導內容之語意與行文方式,客觀上足使一般閱讀者產生「被上訴人利用其為第一家庭之成員及良好之政商關係,替太極雙星公司及程○道向達○公司商借辦公室,協助掩蓋太極雙星為空殼公司之事實,並協助達欣公司加入雙子星開發團隊,獲取開發案之龐大商業利益」之聯想,因而命上訴人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惟核系爭報導內容為「檢調指出,北市捷運局官員去年七、八月間,曾要求到太極雙星公司商談開發計畫,但程宏道等人自覺公司內部硬體陳設簡陋,可能引起捷運局人員懷疑太極雙星是空殼公司的事實,因此透過關係找上馬○南,請她商借氣派的辦公室讓他們開會,以營造該團隊財力雄厚的假象。」、「太極雙星弊案衝擊馬團隊核心的程度,可能比外界想像得還要嚴重!檢調發現,因行賄馬辦主任賴○如而遭到收押的太極雙星幕後掮客程○道,曾花數千萬佣金,取得台北雙子星C1最大私地主國民黨營事業欣○華授權開發密約,去年八月更獲總統大姊馬○南協助,商借達欣公司場地,以遮掩太極雙星只是空殼公司的黑幕。」報導內容似僅述及因程○道為遮掩太極雙星公司為空殼公司,請被上訴人協助商借達○公司之辦公室;然原審所命道歉聲明內容卻為「……馬○南女士協助程○道商借達○公司場地以遮掩太極雙星只是空殼公司之事實及介入達○工程參與雙子星開發案的過程等內容,與事實不符……」等語,似以系爭報導指稱被上訴人有協助程宏道商借達○公司場地以遮掩太極雙星只是空殼公司之行為,而以之作為裁量道歉內容之前提,則道歉刊登內容與報導內容,似未盡相符,能否謂係回復被害人名譽必要範圍內之適當處分?非無再進一步研酌之餘地。原審未遑詳求,遽行判決,尚嫌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