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請求交付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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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求交付帳冊
日期2016-07-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此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對公司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檢查業務權,為對公司之監督權行使之一環,其行使之對象自係公司。本件上訴人係友○公司之董事長,苟係因執行業務而保管公司之簿冊文件,則被上訴人行使檢查業務權時,依上說明,仍應對於友騰公司為之。原審僅以上訴人自陳保管友○公司之財務簿冊文件,逕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尚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