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無權占有與基地租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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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無權占有與基地租金數額
日期2016-07-0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無權占有他人所有物或地上物,可能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以客觀上占有人所受之利益為衡量標準,非以請求人所受之損害為斷。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究竟上訴人就系爭土地預期可得利益若干﹖仍應就基地所在都市發展,及利用效益等一切情狀加以認定,原審對此全未加以調查審認,遽依被上訴人之主張判令上訴人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不當得利,自難謂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