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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給付判決之內容須明確方適於其後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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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7-09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給付判決之內容須明確,方可利於法院之強制執行。原審命上訴人在國立○○大學教務處、法學院、法律學系、○○學院、○○○○學系之網頁與五處所在實體建築之公佈欄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迄刪除其於一○二年四月二日在其個人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上如附件二所示之貼文時止。惟未表明其字體及版面大小,○○大學教務處、法學院、法律學系、○○學院、○○○○學系是否同意上訴人於其網頁與實體建築之公佈欄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且上訴人一○二年四月二日於臉書之上開貼文,迄今已二年餘,是否尚未刪除?原審俱未詳審究說明,即為上開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