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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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之闡釋
日期2012-07-2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係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而為性交,被害人在外觀形式上,雖同意該性交行為,而與合意性交相似,但其之所以同意,無非礙於上揭服從與監督之關係而隱忍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與合意性交仍有分別;且該犯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在行為時告知或強調此種關係之存在,當下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為要件只要該權勢、機會客觀存在,主觀上被害人因此認知而壓抑其性自主意志,即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