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將來債權讓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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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將來債權讓與之效力
日期2016-06-1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權讓與乃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債權即同時移轉,讓與人即原債權人脫離債之關係,失去債權人之地位,不復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而由受讓人即新債權人承繼讓與人之地位取得同一債權。而將來債權之讓與,僅係所讓與之債權即讓與標的,附有條件或期限,債權受讓人於原定之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始得行使權利。故除有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將來債權之讓與,尚非法所不許,且於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本件被上訴人於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告補償費及領取時間自同年九月十九日至同年月三
十日,丁○○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出具聲明書予被上訴人,聲明讓與補償費債權予劉○昌,執行法院係於同年十月十二日始核發系爭扣押命令等情,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丁○○為債權讓與時,該補償費雖尚不能領取,亦僅係受讓人劉○昌至原定之補償費債權之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方得行使債權而已,無礙於該債權於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即移轉予劉○昌。原審因系爭扣押命令核發前,丁○○已將補償費債權讓與劉○昌,並生債權讓與效力,而認甲○○等三人代位丁○○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為無理由,自無違背法令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