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撤銷股東會決議與授權代理委任關係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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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6-18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委任人授權受任人代理其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該處理事務之委任契約係存在於委任人與第三人間;此與受委任人委託處理事務之受任人,複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並不相同。查系爭委託彭○紅為代理被上訴人出席系爭股東之委託書上,記載委託人為「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梁○吉」,而梁○吉證稱伊係以被上訴人代表人身分委任彭○紅等語。果爾,倘梁○吉係有權代理被上訴人為是項委任行為,則野○公司抗辯梁○吉代表被上訴人委任彭○紅,是項委任應屬被上訴人自身所為等語,是否毫無足取,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認梁○吉係以自己名義複委任彭○紅,進而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不無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