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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及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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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6-12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3號民事裁定要旨
惟按關係人就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而提起訴訟者,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此觀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即明。而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十條亦有明文。所謂其他利害關係人,乃指聲請人、相對人以外,因裁判而受有法律上利害之影響者。
查抗告人以系爭土地為其所有,借名登記於王○宏名下,因王○宏與相對人通謀虛偽製造假債權而設定系爭抵押權,而對相對人及王○宏提起系爭訴訟,現繫屬於原法院,既為原法院所確定,則抗告人即屬因系爭裁定而受有法律上利害之影響者,其對系爭抵押權及抵押債權有爭執而提起訴訟,而以關係人身分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上說明,自為法之所許。原法院因抗告人非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主債務人或抵押物所有人,即裁定駁回其聲請,尚有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