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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遭裁罰之抗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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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6-11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78號民事裁定要旨
惟按證人經合法通知者,除有正當理由外,均有到場作證之義務,至其是否詳悉待證事項,在所不問。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抗告人以其對案情不清楚,拒不到場作證,自難認係正當理由。次就身體不適乙節,抗告人並無據以實其說,且與其二次向原法院具函所稱:因工作繁忙,不克出庭等語適有牴觸,亦難謂有正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