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訴之變更與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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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訴之變更與撤回
日期2016-06-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83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原告為訴之變更,如其變更為合法,固可認原訴已因撤回而不存在;惟訴之變更是否合法,應由法院就其審認之結果定之,須待法院就訴之變更認定其為合法之裁判後,原訴訴訟繫屬始歸於消滅;而非自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時,即認原訴已撤回。查抗告人上訴原法院後,雖曾將原確認兩造間買賣關係存在之訴變更為給付之訴,惟於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即具狀表示系爭土地現非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伊無從為給付之請求,願撤回前所為給付請求,回復為確認之訴等語;於同年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亦以該確認之訴為聲明,並主張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訴訟終結。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第一次變更之訴是否合法尚未經法院裁判,不得認原有確認之訴已因撤回而消滅;況言詞辯論時,抗告人之聲明為確認之訴,乃原法院未予審究,即以上開理由裁定駁回其第二次變更之訴,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