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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程序合法性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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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4-0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如該當事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必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其仍未繳納裁判費,始得認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查抗告人於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補繳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後,曾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未待其聲請經本院為准駁之裁定前,即以其未遵限補繳裁判費,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自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