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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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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2-07-21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而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除須知情該男女不同意外,尚須以行為人使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始克當之,亦即行為人所使用之手段雖不必使該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已達不能抗拒而完全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但仍應有積極施用手段,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始足當之,並非凡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者,即認當然係違反該男女意願之加重強制猥褻行為,否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罪規定將形同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