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訴訟法上不干涉主義之內涵與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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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訴訟法上不干涉主義之內涵與違反效果
日期2016-04-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1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均不得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自明。查上訴人自九十八年九月間起將系爭土地無償借予張○應養豬,因而有未自任耕作之事實,並未經被上訴人主張,乃原審竟於言詞辯論時逕依職權傳訊張登應調查該事實,並據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依上說明,自難認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