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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土地法第43條信賴土地登記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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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4-0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至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後,則不得更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陳○成未經合資購買系爭土地之全體合夥人同意,亦未經被上訴人以書面委任,無權代理被上訴人,逕設定前抵押權予張黃○梅,張黃○梅再將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讓與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為受讓前抵押權之第三人,則縱使 陳○成設定前抵押權係屬無效,被上訴人亦不得更為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請求。原審見未及此,遽謂前抵押權之設定係屬無效,系爭抵押權亦為無效,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