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於新訴訟用於攻防方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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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於新訴訟用於攻防方法之限制
日期2016-04-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本院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判例參照)。查系爭確定判決係以系爭買賣契約違反農發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而無效為由,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雖該規定嗣於系爭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辦論終結後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刪除生效,經原審認有新事實之發生,且系爭買賣契約移轉登記請求權因而得予行使,但此乃該請求權得否行使之問題,與其自始不存在之判斷無涉,則憑上開新事實之發生,得否動搖系爭確定判決認定系爭買賣契約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基礎?而被上訴人前據為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買賣契約移轉登記請求權),系爭確定判決既認此請求權不存在,則本件能否僅因該確定判決理由中之判斷顯然違背法令,即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非無再研求之餘地。原審未遑詳予調查審認,遽以系爭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農發條例已經修正,認被上訴人不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屬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