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上結夥三人以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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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上結夥三人以上之認定
日期2012-10-2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對於結夥犯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在於多數人在場犯罪,將使被害人所遭受之心理壓迫加大,更值得非難,故以「在場」為必要,始能算入結夥人數。
刑法上所謂結夥三人以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故意,而結為一夥,始能成立,若他人不知正犯犯罪之情,因而幫同實行者,不能算入結夥數內。
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刑法上所謂結夥三人以上,係指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一夥而言。探察犯罪現場狀況之行為,旨在排除犯罪障礙或助成犯罪之實現,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故亦係共同正犯而應計入結夥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