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案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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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案件之適用
日期2015-11-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為避開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於契約中對於日後所發生之風險預作排除請求增加給付之約定者,倘綜合當事人之真意、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認該風險事故之發生及風險變動之範圍,為當事人於訂約時所能預料,當事人固不得再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惟該項風險之發生及變動之範圍,若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且已逾當事人於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而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性時,本於誠信原則對契約規整之機能,自仍應許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調整契約之效力,不受契約原訂排除條款之拘束,庶符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本件查上訴人施作(新店區)安和路PB37、PB56工作井,因立坑開挖後,地質為岩盤,經查(閱)圖說標示,該處因地形變化過大,地質鑽探柱狀圖為卵礫石及岩盤分類不盡相同,實屬難以掌握之地質。為此,經(兩造及監造單位中○公司)與會人員討論後,作出結論:「1.安和路未開挖之工作井,於爾後施工時其地質現況與合約圖說所標示之柱狀圖不符時,建議報請主管機關以新增施工單價方式辦理,以符實際。2.若尚未開挖之工作井施工後與合約圖說相符,則目前已開挖之PB56為特例,仍依原合約計價。」有兩造不爭執之系爭會議會議紀錄可稽。可見僅以安和路PB37、PB56二工作井,即發現有合約圖說標示處地形變化過大,與地質鑽探柱狀圖所示不盡相同,而屬難以掌握之地質。因此,兩造及監造單位人員爰召開系爭會議,經討論作成為符實際,如安和路未開挖工作井,爾後施工時其地質現況與合約圖說所標示之柱狀圖不符,建議報請主管機關以新增施工單價方式辦理。至尚未開挖之工作井施工後與合約圖說相符,目前已開挖之PB56可認僅屬特例,仍依原合約計價之結論。乃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其後計有PB37、PB43、PB44、PB45、PB46、PB54、PB56等七座工作井在施工中遭遇岩盤,與系爭契約圖說所載地質鑽探之資料不符,故增加各該工作井之挖方費用,及各工作井間(PB37→PB43、PB44→PB43、PB 44→PB45、PB46→PB45、PB46→PB48、PB54→PB52、PB54→PB56、PB56→PB11) 岩層之推進費用等語,參諸原審囑託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之鑑定結果,認定:爭議工作井PB37、PB43、PB44、PB45、PB46,及爭議推管段PB37-PB43、PB44-PB45、PB46-PB45、PB46-PB48之地質狀況,與設計圖內鑽孔柱狀圖(系爭鑽探柱狀圖)所載之遭遇岩盤狀況比較推論不符合,共增加費用五百八十萬六千七百四十一元等情,似非全屬無稽。果爾,相關工作井之所在既經系爭會議討論,認屬難以掌握之地質,且有上述鑑定報告書所指地質狀況與設計圖內鑽孔柱狀圖所載遭遇岩盤狀況比較推論不符合之情形,則該難以掌握之地質,及與設計圖內鑽孔柱狀圖所載不符之情狀,依上訴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是否有預見之可能性?原合約之施工單價與新增施工單價之比例為何?其差價在客觀上是否未超過上訴人合理之預期?系爭契約詳細價目表第四頁所編「補充地質及試驗費」二十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元,是否足資因應實際地質之補充鑽探?因實際地質與契約設計圖內鑽孔柱狀圖所載不符之風險,約定悉數歸由上訴人承擔,是否符合契約之誠信及公平原則?凡此,與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之判斷,所關頗切,亟待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