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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增減給付之利息起算基準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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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11-22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增加給付者,屬形成之訴,須待法院為增加給付之判決確定後,其新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始告確定發生,其後方得請求遲延利息。查原審就准許桂○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擴張請求縣政府給付一百五十七萬六千八百三十九元部分,認縣政府應自擴張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已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