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占有連鎖與無權占有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占有連鎖與無權占有
日期2015-11-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物之占有人如係本於債之關係而占有者,倘該債之關係係存在於占有人與債之關係之相對人間,該占有人欲主張其為有權占有,須以該債之關係之相對人對所有人亦有得為占有之正當權源,且得基於該權源,而移轉占有予現在之占有人為前提。查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有提供系爭土地供周乞興建房屋及配合周○辦理土地合併,並有配合辦理土地應有部分予周○或周○指定之人之義務,至地價稅負擔與周○使用系爭土地間無必然關係,在系爭契約解除前,周○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被上訴人向周○購買系爭建物,自得對上訴人主張占有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乃原審
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並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合法認定事實,且未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原審因以上述理由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經核於法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