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訴法第159條之5、證交法第172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之立法意旨與運用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訴法第159條之5、證交法第172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之立法意旨與運用
日期2012-10-2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下稱「傳聞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同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之五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依此規定,縱當事人同意或依規定視為同意上開傳聞陳述作為證據,法院仍應審酌該傳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始得作為證據。若法院審酌結果認為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仍可不採為證據。從而,傳聞陳述是否符合前開適當性要件,事實審法院應審酌該等陳述筆錄作成之外部狀況,就其作為證據是否適當為整體之考量判斷,並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證券交易法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時,增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即加重內線交易罪)。其立法理由說明:「第二項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等旨。依此說明,證券交易法對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係採差額說,亦即應扣除買入股票之成本;至計算犯罪所得之時點,則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為基準;且例示「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又因內線交易罪係以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之要件,則前揭立法理由所稱「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之差額」,應與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有重要關係,且必須該股票價格之變動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聯
為必要。若該股票價格之漲跌變動係基於其他經濟上或非經濟上因素所導致,而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並無相當因果關聯者,即不能以該漲跌變動後之股票價格,作為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依據。
(三)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加重結果,但因行為人之疏虞(即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若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已有預見,而其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者,則屬故意之範疇,而無論以加重結果犯之餘地。故加重結果犯就基本犯罪而言,為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具有過失犯之性質。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內線交易罪,係以犯內線交易罪,而其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以上者,為其要件,該罪係國家為維護證券交易公平及社會經濟秩序所設之特別加重處罰規定。其立法意旨,係以犯內線交易罪,而其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以上者,對於股市交易公平及社會經濟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乃就此種情形另設規定,並加重其法定刑,以資懲儆。其加重處罰之意義,在於行為人犯內線交易罪所發生之客觀結果,亦即由法律擬制一定之犯罪所得金額,作為客觀加重處罰條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行為人對於該罪關於「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之要件,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該罪之成立。況行為人犯內線交易罪之目的,本即在藉不公平之交易手段,以獲取不法利益,而其犯罪所得金額多寡,與該重大消息影響股價之程(幅)度,暨行為人買入股票之數額具有密切之關聯,其間含有主觀期待或預先計算之成分,故行為人對於上開客觀加重要件(即犯罪所得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之發生,應無所謂「過失」之概念存在,甚至不能排除有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顯與刑法上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過失犯之性質不同。
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內線交易罪,係屬即成犯,而非結果犯,祇要行為人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後,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有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之行為者,其犯罪即屬既遂。而行為人犯罪既遂後,尚未能直接取得財物或利益(即「犯罪所得」),必須俟上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公布後,造成該公司股價漲跌變動,始能就行為人買入股票之成本(包括相關稅費)或賣出股票之金額,與消息公布後該公司股價漲跌幅度之差額計算其犯罪所得金額。故行為人能否取得差額利益暨其所取得差額利益之金額若干,尚繫乎該重大消息公布後影響該公司股價之幅(程)度,而影響股票價格之原因甚夥,包括經濟性(例如股票上市公司之財務狀況與經營策略、國家經濟或財稅之法令或政策修正等)與非經濟性(例如國際政治局勢變動、國內政治選舉及重大天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在內,其漲跌幅度隨時處於上下擺盪或曲線波動狀態,並非恆定不變,一般人在客觀上未必均能預見該項加重條件(即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發生,與加重結果犯於行為人實行基本犯罪行為當時,一般人在客觀上均能預見加重結果發生之情形,亦不相同,二者自不能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