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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犯罪之ㄧ部被發現,是否仍屬刑法第62條所稱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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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11-15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又犯罪之一部既已被發現,縱然其後供述裁判上一罪之其他事實,即與自首要件不符。 |
標題 | 犯罪之ㄧ部被發現,是否仍屬刑法第62條所稱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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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11-15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又犯罪之一部既已被發現,縱然其後供述裁判上一罪之其他事實,即與自首要件不符。 |